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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提醒的是,2011年5月1日起将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,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”条款,同时,单独列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。和原来的规定相比更加严厉。原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,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而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,规定可以判处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、“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”,可以判处“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”,上述规定大大加重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,显示了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,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。 |
